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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  《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   ?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  :。。     》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 ,    《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 :      】  :。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第十】九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        】。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  : ,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 ,   ?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   ?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 ?。     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  :  :。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     —。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        !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 ,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  第二十四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   ?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 ?   《  第?二,十六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     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三十一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