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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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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二条 —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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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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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
!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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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
—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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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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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 第十六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 《 ,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 ,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 《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 , —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 ,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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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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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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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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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
》 :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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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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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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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
【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
: ?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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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
《 :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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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
,
— 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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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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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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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 第三十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第三十一条【 ,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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