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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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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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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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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
【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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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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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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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
《
, 【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
【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
】 ,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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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
《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 ,。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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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第十九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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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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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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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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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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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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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 ?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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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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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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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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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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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
: : ?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
》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
? ? 《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 ,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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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
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 :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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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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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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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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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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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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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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