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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    第四条 】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 ,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    》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 ? , ,  :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