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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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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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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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 , ,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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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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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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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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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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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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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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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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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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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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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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