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
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
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有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
体,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进行专项公示:
(一)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信息、
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
假信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四)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
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五)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
决定;
(六)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他严重
违法失信情形。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
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
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发行担保人的诚信信息
的;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
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者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应当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
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或者有查询
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
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收到查询申请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
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
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
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
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
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
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查询获取诚
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
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