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八条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

        (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