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五章设立申请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