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原始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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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
,
!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
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
— ?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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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
?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