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原始权益人!
【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
《
? 》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
【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 第三十二条 】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
:
,
, : 《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
】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 :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