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原》始权益人
!
? 第》三十条 《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 :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
《 《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
—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
》 :。 :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
,
,
—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