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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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 , : ?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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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
】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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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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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
【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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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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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 】(三)?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
】 :。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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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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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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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 ,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
: : 第二《。十五条 《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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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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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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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 ?。第二十七条 — 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专项!。计划不得变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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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 第二十八条 !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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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 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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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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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 (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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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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