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专项计划 】  》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  :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 》  :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 ?   ? 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  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  :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 ?       【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   ?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   》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  —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 : :。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   ?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   —  :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 ,。。      —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   《   ?  :。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 ,   —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 《  :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