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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专项计划 —  【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 《  : ,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 : :    第九条 】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    》 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  》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 ?   ?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 《 ,    《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 :     —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     !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 , ?       【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十《四条 ?。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    》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 , ?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   ?    《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 ,      —。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    】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 ,  :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