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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专项计划 】 ?     第】。八条 ?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  ?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 :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   【  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  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    第十二条 !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 ,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      —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 ?    《。  :。  :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    》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 ,     》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  《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  ?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     !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     》。。  :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 :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    —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  》   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    —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