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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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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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 第九条 —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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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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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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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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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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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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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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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 :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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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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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 —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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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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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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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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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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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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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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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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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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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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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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