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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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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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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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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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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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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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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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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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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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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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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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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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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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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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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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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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 第十—。六,条 :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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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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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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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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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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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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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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