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 :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      —  (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       】 ,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 ,    《 ,。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  ?。    《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     (—五,)各类风险揭—。示; 】        (!六)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 ,  《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  :   ?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        】(九)?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       (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     》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 —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   》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第二十?四条 ?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 :    》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六,条 :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 ,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利益 】  《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    《第二十八条 —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   — , 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   ? 第二十九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  ?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   【  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三十二【条 :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 —   —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 ,  : , ,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    —。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挪用客《户资产; —   —   ?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 ,    《。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  ?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       】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     【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     !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 :       】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     》 , ,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    —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 《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