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