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