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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 《   《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   】 》。     第三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