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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 : 《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 ?。 : ,。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    —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    《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  :   第十七条 】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   【  第?十八条 《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 ,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    《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     —第二十一《条 :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 , ?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 ?。 ,。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 , ,    》。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  :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 :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