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信机》构
【
》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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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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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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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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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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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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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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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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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
— ?第九:条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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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 :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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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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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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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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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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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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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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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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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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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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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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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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