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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征信机!构 《 》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 ,    —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   ?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   【  :   ?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 ,  《      —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 ?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 ?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营!业执照?;  】 ,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  《    《 ,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   —  :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  —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 ?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 :   《  第十二条— ,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  ?     》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 《        】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 ? ,       【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