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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征信【机构 《 《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  :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    《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   —    《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  ?  :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营业执照》; 《 ,      【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 ,。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      】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 :。     第】十一条 《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 ,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  :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   【   ?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 ,     》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