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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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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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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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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 :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
《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
— 《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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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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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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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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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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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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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 ,。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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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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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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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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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 :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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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
, 》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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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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