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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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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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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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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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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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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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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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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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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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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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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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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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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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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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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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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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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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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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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第四十二条! ,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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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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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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