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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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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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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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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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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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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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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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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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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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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
?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第四十一条 】。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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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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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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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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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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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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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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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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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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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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