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标
《
【 第三十三条 !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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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 第三十六条— ,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
: 第三十七条 !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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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 ?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
《 ,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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