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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 , ,  ?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第】四十七条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 :。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 ?    《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 :。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 : ?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    第五十条 !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 :    《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