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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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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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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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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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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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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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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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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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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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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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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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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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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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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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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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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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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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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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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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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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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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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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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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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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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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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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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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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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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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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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