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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  》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  第?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   ?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    第十九条 !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 :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第二十条 !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    第二—十九条 《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   》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   《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