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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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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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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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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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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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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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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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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第十一!条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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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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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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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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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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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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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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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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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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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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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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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第二十二条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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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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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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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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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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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 第二十》八条 ?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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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 ,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
》 ?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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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
》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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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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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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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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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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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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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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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