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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 ?标 《 ?   《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    《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  :  第九条 —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 ,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十二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    》 第十三《条, ,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 ,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六条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 ,   第十九条 】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第二十条】 ,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 ,    》 第二?十,四条 ?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第二十九条 —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 《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 ,    《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   【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