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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 :     第七条!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 ,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  :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 , ,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  》  :。 第十三条 —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 第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第:十七条 《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 :  《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 ,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第三十条 】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 ,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  :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