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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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从【事、支持或协助【。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渔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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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发布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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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远洋渔业企】业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船长自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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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管—理需要对远洋—渔船进行《。船位和渔获情—况监测远洋渔船【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监测计划安装!渔船监测系统(V】MS)并配备持有】技术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保障!。系,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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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可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或管理需》要向远洋渔船—派遣国家观察员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有义务接纳国家【。观察员或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派:遣的观?察员协助并》配合观察《员工:作不得安排观察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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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远洋渔业企业在【同一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或从【事同品种、同类型】作,业应当建《立企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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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在》国外发生涉外事【件时应当立即—如实: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驻外使!领馆发生重大涉外事!件需:要对外交涉的由【农业农村部商外交】部,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交涉—
【 远洋渔船发生!海难等海上安全事故!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紧急】救助的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家规:定执行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边防部门报告做【好伤员?救治、嫌疑》人,控制、现场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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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渔业企业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涉,外和海上安全事【件
【 ?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远洋】渔船在国内渔业港】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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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外—。禁止被有关国际渔业!组,织纳入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名单的船舶!进入我国港口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或非法进入—我国港?口的由港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港口、海关、边!防等部门在农业【农村部?、外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国批准—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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