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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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从【事、支持或协助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渔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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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发—布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 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远洋:渔业企业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船长自》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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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管理需要对!远洋渔船进行—船位和渔获》。情况监测远洋—渔船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监测计划安装【渔船监测系统(VM!。S):并,配备持有技术—。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保障系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真实【信息
! 农业农村【部可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或管理需要向远洋】。渔船派遣《国家观?察员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有义务接纳》国家观察员或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派【遣的:。观察员协助并配【合观察?员工作不得安排观察!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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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远洋渔业企》业在同一《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或从事同品种、同类!型作:业应:。当建立?企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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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在,国外:发生涉外事件时应当!立,即如实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驻外使领馆】发,生重大涉外事件需要!对外交涉《的由农业农村—部商外交部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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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渔船】发生:海难等海上安全事故!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紧急救助的》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家《规定执行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边防部?门报告做好伤员救治!、,嫌疑人控制、现场】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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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企业?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涉外和海上》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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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远【洋渔船在国内渔业港!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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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外禁《止被有关国际渔业组!织纳入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名,单的船舶进入我国港!口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或非法进入我国!港口的?由港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港口、海关、边!防等部?门在农业农村部【、外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国批准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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