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从事?、支:。持或:协助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渔】业,活动
?
,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发布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 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远洋渔业企业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船长自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管理】需要对?远洋渔船进》行船位和渔》获情:况监测远洋渔船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监《测计划安《装渔船监《测,。系统(VMS)并配!。。备持有?技术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保障系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真实信息《
:
?
《 农业农村部可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或管理需【要向远洋渔船派遣国!家观察员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有义务接纳国【家观察员或》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派遣的观》察员协助并》配合观察员工作不得!安排观察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远洋渔【业企业在同一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或从事同【品,种、同类型作业应】当建立企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
【
》 第三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在国外发》生涉:外事件时应》当立即如实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驻外?使领馆?发生重大涉外事【件需要对外交涉的由!农业农?村部商外交部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交,涉
》
,。
《 远洋渔船发生海】难等海?上安全事故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紧急救!助的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家规定执行!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边防部门报告!做好伤员救治、【嫌疑人控制》、现场保护等—工作
! 远洋渔业企业!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涉外和海】上安全事件
—
【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远洋渔船在国内渔!业港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 除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外:禁止被有关国—际渔业?。组,织纳入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名单的船!舶进入我国港口【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或:。非法进?。入我国港口的—由港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港口、!。海关、边防》等部门?在农业农村部、【外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国批准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