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从事—、支持或协助—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渔》业活动
》
》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发!布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
《 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远洋》渔业企业《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船长自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
》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管:理需要对远洋—渔,船进行船位》和渔获情况监测远】洋渔船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监,测计划安《装渔船监测系统(V!MS)并配备持有】技术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保障系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真】实,信,息
:
,。
《 : 农业《农,村部可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或管理需要向远】洋渔船派遣国家观察!员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有义务【接纳国家观察员或】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派遣的观察员协助!并配:合观察员工作不得安!。排观察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
》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远洋渔业企业—在同一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或从!事同品种、同类【型作业应《当建立企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
!
,
第三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在【国外发生涉外事件时!应当立即《如实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驻外使领!馆发生重大涉外事】件需要对外交涉【的由农?业农村部商外交【。部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交涉
—。
—远洋渔?船发生海难》等海上安全事—故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紧急救助【的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家规定执行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边防部?门报告做好伤员【救治、嫌疑人—。控制、现场保护等工!作
?
— 远洋渔业—企业:。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涉—外和海上安全事件
!
》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远洋渔【船在国?内渔业港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
—。除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外禁止被有】关国际?渔,业组织纳入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名:单的船舶进入我国】港口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或非法进】入我国港口的由港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港口、】海关:、边防等部门在【农业农村《部、外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国批准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