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内容审核

    第十条  面向国内市场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游戏游艺设备内置音视频文件(包括全部背景音乐、歌曲及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涉及外文的还应当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四)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简介、操作说明文本(含返奖方式等)、后台管理操作说明文本以及展现完整游戏过程的操作演示视频;

        (五)能够反映游戏游艺设备整体外观的图片和说明(正面、左右侧面、控制台、投币口、后台控制界面等至少各1张图片并做相应说明,图片为“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像素);

        (六)游戏游艺设备及其内容的有关知识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  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进口游戏游艺设备前,进口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进口该游戏游艺设备的独占性授权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核、上级部门复核、异议处理、公示等时间)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内容审核以及机型机种分类的初步意见。难以确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设备进行实物审查。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咨询专家意见或者提交文化和旅游部复核。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初步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异议受理方式等,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七日。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游戏游艺设备的名称、型号、操作说明、外观图片、机型机种、生产地或者进口地、知识产权文件或者声明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游戏游艺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后,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进口单位可以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该游戏游艺设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展览展示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

    “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由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内容包含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以及审核机关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出具内容核准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及批准文号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或者机型机种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申请:

        (一)因升级或者改版等导致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增加游戏项目的;

        (三)改变主要功能键的;

        (四)外观明显改变的;

        (五)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的。

    第十八条  面向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销售游戏游艺设备前,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并依照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机型机种类别,标注“游艺娱乐设备”或者“电子游戏设备(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