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指导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制定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规范。
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和进口单位应当建立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内容审核人员,加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工作。
第二十条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数量、设置地址以及具体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备案。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利用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健康、安全无害的奖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虚标价格。奖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游戏游艺设备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实物奖励的,经营者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经营依法取得“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一)隐瞒游戏游艺设备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伪造证明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文化和旅游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游戏游艺设备存在内容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撤销内容核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