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第三条  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条  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五条  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

        (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六条  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下列宣扬赌博内容:

        (一)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

        (二)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三)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游戏结果的;

        (四)含有其他宣扬赌博内容的。

    第七条  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标识、游戏内容、操作说明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全国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审核和机型机种分类。地方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建游戏游艺设备审核专家团队,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机型机种分类等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组织专家团队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