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邮票印制、销售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一)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

        (三)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暂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物品;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票发行监督体系,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收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邮票发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票发行的自律管理,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测评邮票发行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邮票发行监督检查情况,向邮政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其整改落实。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邮票发行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