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邮票印制、销售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一)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
(三)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暂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物品;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票发行监督体系,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收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邮票发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票发行的自律管理,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测评邮票发行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邮票发行监督检查情况,向邮政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其整改落实。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邮票发行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