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未按本办法报备普通邮票的发行数量;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

        (四)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

    第六十一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擅自变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擅自调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纪念邮票图案;

        (三)擅自停用邮资凭证。

    第六十二条  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