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六章邮资凭证停用

    第四十八条  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用:

        (一)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

        (二)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

        (三)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二)停用原因;

        (三)停用起始日期;

        (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并向邮政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五十二条  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