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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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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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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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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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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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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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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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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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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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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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 第二十四条!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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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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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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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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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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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 , 第三》十,条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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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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