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复 制 【     !。第二十条 》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 :  《  :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     【 ,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 》     》 ,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 (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 —      【   (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    】     (—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  :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二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  —   ?。第二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 , ,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