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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复! 制 】。   《  第二十条—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 , ,。     【  : ,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    《   ?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     》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 】 》 ,   ? ,   ?(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 ?  ?       (】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 :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  —   第二》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     第】二十六条 》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