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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 版 》。 《     第八条 !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      —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        】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 ,      【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 ,      —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 《      — ,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  :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    【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 ,。 :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 ,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但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  :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   【。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       !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 :    》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 ,    【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