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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出 】版 —    — 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     !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        !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   【   ?  :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 《   ?    《。。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 ?   《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 , ,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但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十六条 !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 :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        】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    《 第十八条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 ,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