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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 版 !     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   ?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  ?。    《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 : ,    》 , ,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 ?      【 ,。 ,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    】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    —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 ?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但,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第《。十,五条 ?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    第十七条 !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 : ,。 ,。     》 ,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 《       【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 ,   ? 第十八条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    》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