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
, ,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
?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
,
》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
— :。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
— ?。 ,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
—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第四条 !。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
》。 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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