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     》第五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    《 ,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    》 第:五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  :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  第五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