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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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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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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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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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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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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 ?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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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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