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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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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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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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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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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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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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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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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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