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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疫苗《。流通 《 《    》 第:十条:  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  》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 ,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     第十五】条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  》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六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 ?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 ,  第十七》条 :。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 ,     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