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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疫苗—流,通 《 ,  》   第十条  】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   第十一条 】。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 ?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     第十五条!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 : :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    — 第:十八条 《。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