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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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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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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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不得超量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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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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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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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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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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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 , 《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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