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