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
: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 【。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
《 ? :(三)不得超量储存!
?
? :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 ? : :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
《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
? 》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