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