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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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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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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 【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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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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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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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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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 第八条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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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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