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
:
》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
《 《 :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
,
】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
— 《 ,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
?
: ?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
: , 《 :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
:
:。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