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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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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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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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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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 —。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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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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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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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 第九条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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