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