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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  《。。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   《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    《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  :。     》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 ,      —。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 :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  ?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    —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 《        】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    】 ,  :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  ?。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 ,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     第】二十三条 》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     —第,二十四条 》。。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 ?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