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报!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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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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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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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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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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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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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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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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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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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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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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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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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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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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