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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报考程序 》 《   》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     第十!二条 ?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  》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    《  :(二)本人身—份,证明; 《   【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 , :  ?  :。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 ,。  :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 :  《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   》  第十四条 【。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