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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