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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 :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