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
》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 ,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 《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
— :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
《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
—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三)投!资不:到,位;
【
— :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
《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
《
》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
》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
!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二)所有制形【式;
【
: : (三【)注册资金》(资本);》
【 【。(四)服《。务,方式;
《
,
:
? , (【五)诊疗科目;【
【。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 》 (七)服务对象】;
【 : 《 :(,八)职工人数;
】
【 :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
: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 ,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 ,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
?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
,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二)限期【改,正期间;《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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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 ,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