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 ,     【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 :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  —。 ,    《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三):投,资不到位; 】 ,   《  :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  :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   【   ?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 《      —。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      】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二,)所有制形》式,; 《       !  (三)注册资金!(资本?。); 【 ,        】(,四)服?务,方式; 《  —       (】五):。诊,疗,。科目:; —       【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 ,   ?    《  (七《)服务?对象;? , 》   ?     (八)】职工人数; 【 ,   》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三十二条 》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 ,。 ,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   第三十四条 !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二)限期改—正期间;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