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 , :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 《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
— ,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
》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
— 《。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三【)投资不到位;
】
— :。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
《
: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
【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
《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二)【所有制?。形式;
《
! :。 (三)注—册资金(资本);】。。
《
?。 (】。。四)服务方式;
!。。
】 (五)【诊疗科目;
【
】 ,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
:
】 :(七)服务对—。象;
【
】 (八)《职工人数;
【
【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 》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
:。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
: ?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第《三十四条 》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
,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二)?限期改正期间;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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