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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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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 ? ,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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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
】。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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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六条 !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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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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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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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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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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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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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
《 》 ,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
,。
》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
!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二)—所有制形式》;
—
: 》 (三)》注册资金(资本【);
! 》。 (四)服务方式!;
:
:
】 (五)—。诊疗科目;
】
】。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
:
:
— (七》)服务对《象;
《
】 , (八》。)职工人数;—
【 《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 : :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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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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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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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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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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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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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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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 ,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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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二)限!期改正期间》;,
】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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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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