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  【 ,  第二十五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       】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  :  :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   》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   【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三)投】资不到位; !       】 ,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        !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    《 ,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 《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    —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 ,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  (二《。)所有制《形式:;  】 ,      (三)!注,册资金(资本—); — :        】(四)服务方式; !   【  :    《(五)诊疗科目;】 , 》 ,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      】  : (七)服务—对,象; 【 ,    《   ?。 (八)职工—人数; 》   —     》。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第三十条 》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    《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 》    《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 ,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 《  :  :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三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二)限期改—。正期间;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