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 第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  :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       【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 ,  ?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  ?      —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选【。。址的依据《; 《     【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   —。   ?。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 :      【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    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    》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  :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  《   ?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     》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 ,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  ?    《 ,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   ?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