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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   第八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 :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 :     —第十:五条: ,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      —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        】。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     【 ,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选《址,的,依据; 《 : :       【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 ?        】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    《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  》  :    《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   — ,    《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 ?    》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 ?     —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