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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八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
》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 :第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
?。。。 ,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 ,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
【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
,
》第十四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
?
,
?。。 第十五条 【。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
》。 ,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 ,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
《 , ? ,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
, ?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选址的依】据;
?
?
—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 :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
《 ?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
?
《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
》第十九条《 ,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 , ,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
】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
【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
【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
—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