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 ,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 :。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 :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 , ,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 ?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
!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
【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 》。。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
:
《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选址!的,依据;
】
】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
:
《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
—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
— ,第十七条 》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
!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
!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
》 : ?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
《
?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
:
,
,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