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第八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
?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 ,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
— ,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 :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 》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 ,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选址的依据—;
!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
《
【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
: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
【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
】 ,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
【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
!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
, : ,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
,
》 ,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
《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