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审批
】
】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 第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
【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
》 ?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
: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
,。 《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
【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
,
?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
—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
? —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
—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 —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
!。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
: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选【。。址的依据《;
《
【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
—。 ?。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
:
【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 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
》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 :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
《 ?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 》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
,
,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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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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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
? 《 ,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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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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