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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名《称 ! ,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 ,  》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    【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   ?    《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  —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 ,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 《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      】  :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      】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 ,  《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 ?   《。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     !   ?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      !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    】   ?。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   》  :。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    》     (七)】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 :。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 ?       】 ,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     【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   ?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 《     第—。。四十四条 》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    】。 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  》 ,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  —   第四十—八条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 ?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