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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名称 ?   !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   ? ,。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       !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    】    《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     》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      !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 ?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  —   ? ,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   ?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     》。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   》   ?  :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  —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 ,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      【   (七)—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 《   ?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  :   ?  :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 :       】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  :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     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 ?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第,四十七?条 :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   —  第四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 :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第五十条 》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  《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