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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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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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
《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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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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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 —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
】 :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
?。 :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
】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
—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
!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
】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
】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 ? ,。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
【 (七)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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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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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 —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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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
》 , 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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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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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 ?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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