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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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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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 ? ,。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
!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
】 《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
》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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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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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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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
?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 》。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
》 ? :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
—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
《 ,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
【 (七)—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
《 ?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
: ? :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
:
】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
《
: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
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
?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第,四十七?条 :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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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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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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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
《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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