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     】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 《     》  :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   》     》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 , ,。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 , :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 ,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 ,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 ?  ?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    》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