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 ?  :     》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      —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 《。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    【 第二十六条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    】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  —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 ,。。 ,。。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    】 第三十条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 :。 ,    《第三十?一条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  》  :。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 : ,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 》  :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