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 ,  ?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 》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   ?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    《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 ,    》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