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主!动,。召,回 【     —第十五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  》。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  —   第十六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第!十八条   —    】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  :   ?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 《  :  :     》(三)调查评估结果!; : 》       【 (四?),召,回分级 》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 ,     】。 ,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   【   ?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      !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 ?     — ,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第《十九:条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 ?     》第二:十条:  : : ? ,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     第【二十二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第二十】三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