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动《召回
】
第【十五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
,。
: ?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
》第十六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七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第—十八条
】。
《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
, 《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 》 (三)调查评估结!果;
—
,
《 (四)召!回,分级
】。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 ?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
《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
? 》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 —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第《十九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
,
? 第二《。十条
【。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 , ,第二十一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第二十三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