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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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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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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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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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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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
—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
—。 , —(三)调《查评估结果;
【
【 》 (四)召》回分级
【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
》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
!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 《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
》 《 ,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 ?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 第十九》条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 第二十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
《 第:二,十三: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 《第二十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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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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