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主动召回《 》     第】十五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  —  :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 第十六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第》十,八条   】。    》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 :        !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 :        (!三)调查评估结果】; : ?     —   ? (:四)召?回分级 【 ,    《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   》 ,    《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   》    《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      】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 ,      !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 , ,    《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 第十九条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    — 第二十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     !第二十二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  第?二十三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   ?第二十四条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