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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动召回!
《
【 第十五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
》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 第十—六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第!十八条
【
,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
: ,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
! (?三,)调查?评估结果;
—
】 (—四,),召回分级
】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
!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
—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
】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
? 》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
:
!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第十【九条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
》第二十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 第二十三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 第二十—四条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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