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动召回《
》
第】十五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
— :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 第十六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第》十,八条
】。
》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
:
!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
: (!三)调查评估结果】;
:
?
— ? (:四)召?回分级
【
,
《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
》 , 《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
》 《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
】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
,
!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
,
, 《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 第十九条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
— 第二十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
!第二十二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 第?二十三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 ?第二十四条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