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主动召回 ! 《    《。 第:。十五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 : :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 : ,  ?   第十六条  ! ?。 ,  ?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第十八条 》  》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     —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  —。 ,      —(三)调《查评估结果; 【   【     》 (四)召》回分级 【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   》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     !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    《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   》    《 ,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   ?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   》  第十九》条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    第二十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    《 第:二,十三:条   】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    《第二十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