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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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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n】 bsp;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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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n b?sp;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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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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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n :bsp;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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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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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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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 第十二条 】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 (—二)申请人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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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
】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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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
—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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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 ?。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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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
《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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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
— 第十七条【 :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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