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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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n! bsp;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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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n bsp;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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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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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n bsp;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 第十条 】 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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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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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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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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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 【(二:。。)申请人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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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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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 —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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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
—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
【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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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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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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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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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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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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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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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 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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