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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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n bs】p;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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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n b—sp;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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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
》 第九》条 &n bs】p;: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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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 :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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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 第十二条 !。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 (二)申请人!的国籍?;
》
—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
:。 》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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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
!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
: ,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
》 :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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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 ,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
】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
》 第十七条】 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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