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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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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n 】bsp;《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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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n b》sp;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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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 , 第九条 &】n, bsp;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
:。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
—。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
第—十一条 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
,
】。 ,(二)申《请人的国籍》;
《
【 ?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
《
】。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
《
《。。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
? ?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
—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
—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
【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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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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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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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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