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n bsp;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  &n bsp;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