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二)每年应当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合格名单并核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统一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  演出经纪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