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  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