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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  《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     》第三十二条 —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