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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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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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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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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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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