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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 ,。   —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