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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     】第二十二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  《   第二》十,三条  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 :  :   ?第二:十四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   —。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   《  第二《十五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    !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   —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第二十六《条,  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     第【二十七条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  :   第二十八条】  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 】     第二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