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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
: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 ,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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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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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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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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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 , ,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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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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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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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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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 : 第二十七条 】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八条 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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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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