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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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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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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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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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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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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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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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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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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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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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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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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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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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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
《
,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 第十条 【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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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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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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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
?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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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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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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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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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 《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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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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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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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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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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