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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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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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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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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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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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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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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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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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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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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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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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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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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 第十条 】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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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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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 第:十二:条 :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 :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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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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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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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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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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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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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第十七条 ! 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 第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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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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