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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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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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 第》六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 ,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 ,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
: ? ?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
》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
》 》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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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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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 第八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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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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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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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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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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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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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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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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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
第—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 第十五条 【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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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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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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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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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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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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